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情形(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大部分的結局)
什么樣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下列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期限內;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審的程序:
①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②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③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④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拘押期已滿,但案子還無法完結的時候辦理的,但是如果處以的刑罰較輕,采取取保候審之后不會有社會性危害的也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一般在幾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但可以低于一年。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的有關程序要求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要審查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對于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來辦理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案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 是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 逃跑而責令其繳納 保證金 并出具 保證書 。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下新 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 新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羈押 ,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五)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的,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的,可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六)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 刑法 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 罪名 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申請取保候審的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證人 或者交納保證金。 1、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 擔保人 (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 2、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 監護人 出具由司法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違犯《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 監視居住 、予以逮捕。對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規定有: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情形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新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關于新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新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有哪些內容
刑訴法取保候審條款共有七個條款,規定在刑訴法第六十七至七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條件以及保證人的義務;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遵守的規定,包括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懲罰;對于保證金數額的確定、保管以及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時的退還等。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需要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的;
2、當事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3、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當事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還沒有辦結。
取保候審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1、以下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逮捕后,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
(3)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一般在幾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但可以低于一年。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的有關程序要求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要審查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對于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來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