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過錯責任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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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的構成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

合同從訂立、履行,一直到合同履行結束,中間可能會經歷各種各樣的問題,這其中就包括締約過失,而提到締約過失就當然不可避免的提到締約過失責任。在本文中,我將就什么叫締約過失,以及締約過失責任又是什么兩個問題進行介紹。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42條也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的構成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系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在生活中,人們總是混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因為不知道它們有什么區別,所以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特意為大家整理了有關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原因的相關內容,來幫助大家很好的區分它們,所以要仔細的閱讀下面的文章哦。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倍熬喖s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彼詤^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5、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

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后果有返還財產;折價賠償;賠償損失和各負其責等幾種主要的責任后果。在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之后就應該要遵守合同中的約定,如果是過失違反了的話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一、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后果有哪些?

(一)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四)各負其貴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系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系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二、合同中的過失責任怎么認定?

(一)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作為前提。在此階段具體表現為----為訂約而準備或商議,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問。如果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生效后,則認定為違約責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締約過失人的過錯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非發生在合同成立后。發生于締約過程中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時間要件。

(二)一方違背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已由原來的一般關系進入到特殊的信賴關系。基于該信賴,雙方當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準備工作。由于當事人雙方的聯系在信賴關系中比在普通關系中更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給對方造成損害。為了使當事人都極為審慎地締約,法律對他們賦予的注意要求應該高些,當事人僅停留于不作為的狀態是不夠的,只有負有作為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實上不能有效成立所喪失的利益。在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一方的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給相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害,或者因行為人未盡適當注意義務而使合同相對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這種損失主要表現為訂約所需費用及準備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等。

(四)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或能盡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過錯主要表現為: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指一方當事人并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只有為了損害對方利益。

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故意隱瞞關于其自身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故意隱瞞出賣的標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賣的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對方提供不存在的虛假的情況,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常見的有以下情況:

(1)締約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2)一方未盡告知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須告訴對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告知對方當事人而讓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一方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相對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五)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失行為所必然引起,否則,即使出現了信賴利益的損害,當事人也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中的過失責任認定首先是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其次,有一方首先違背了誠實訂立的原則;最后就是過失與實際損失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的。

締約過失是什么意思?

締約過失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棗改慧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凳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限于信賴利益損失殲團的范圍。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計算信賴利益的損失,非常困難。

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于對于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于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概念是怎樣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過錯違背依據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先合同義務,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一方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害,或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1、締約人一方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締約當事人在締約磋商過程中依據誠信原則負有協力、保護、告知、保密等義務,以使締約過程正常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基于欺詐或疏于注意使契約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便構成了過錯。如受害人有過錯可否適用締約過失制度?2、契約未發生有效效力。契約的要件分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兩種。法律行為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是一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的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屬于其他表示行為。而法律行為有效與否則是一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想眼點在于:行為人從事的某一法律行為(或表意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因而,契約成立以后,并非一定發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無效、效力未定三種后果。3、締約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致使另一方基于這種意思表示與客觀實際的差距而受到損害。這里的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有人認為這里的損害應是財產利益的損害,而不包括非財產利益上的損害。

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損害事實是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關于損失的范圍,律師認為,《合同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參照該法第七章違約責任關于賠償損失范圍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同樣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締約過錯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可能造成的損失。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為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2.另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自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或稱附隨義務),包括協助、通知、照顧、保護、保密等義務。它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這里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采用列舉式和歸納式對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它包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如甲企業知悉自己競爭對手在收買乙企業,為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談判購買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收購機會,之后即宣布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遭受重大損害。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對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沒有得到進(出)口配額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應理解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產生的依據不同

2、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

3、責任的性質不同

4、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

5、歸責原則不同

6、構成要件不同

7、免(減輕)責事由不同

8、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9、行為形態不同

10、責任形式不同

1.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而產生的責任,締約一方當事人違背以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通知、說明、協力、忠實、照顧等先合同義務,此時合同并未生效,即未發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務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約定義務的違反,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

2.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并基于這種特殊的信賴關系期望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去實現合同目的過程中產生的信賴利益。所謂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信賴其與對方簽訂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利益。對于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民法一般原理應給當事人予以補償,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若無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則難以建立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制度,從而使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信賴利益失去法律保護。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對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使得債權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實現時,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3.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不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并且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也是法律規定,即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約定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辦法等;同時違約責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規定了定金罰則及約定的違約金不得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賠償額等。但違約責任的性質更多的體現在約定性上。

4.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這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在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標的不適法而無效,或因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法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銷時,當事人已經為訂立合同花費了一定的費用或為簽訂此合同而喪失了其他利益機會,這樣立法上為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對信賴利益的保護而創制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時并沒有產生合同義務,因而不產生違約責任,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生效后,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

5.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這里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主觀上有過錯;另一方面,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已得到國內學者的普遍認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條將該原則予以確立。同時,對于某些有名合同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第320條、第374條、第406條、第425條等,這樣形成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導,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和補充的格局。

6.構成要件不同。歸責原則的不同決定了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3)主觀上必須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4)客觀上須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受到損失;(5)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須有因果關系。上述五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殊構成要件,對于一般構成要件目前學界有不同觀點,有一要件說、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16]我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因違約責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①違約行為;②損害事實;③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7.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人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即雙方在締約過程都有過錯造成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才可以減輕另一方的締約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當出現法定的免責事由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時,違約方將免除承擔法律責任。法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約定的免責事由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圍,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對法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補充與細化。

8.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種應得到的機會。當然,這些利益表現是在締約時可以預見的范圍之內。賠償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依據,適用完全賠償原則。信賴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曾發生時的狀態。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一般而言,相比較違約責任賠償的范圍要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大。對于賠償的計算辦法、數額等,違約責任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也可事前達成合意,但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則不能合意事先達成。

9.行為形態不同。對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締約過失行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遠先生對此有較完善的論述,歸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見合同法第42條第1款);(2)欺詐締約,即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見合同法第42條第2款);(3)違反人格及人格尊嚴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行為(見合同法第42條第3款);(4)擅自變更,撤回要約;(5)違反初步的協議或意向協議或許諾;(6)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7)訂立合同中未盡保護義務而侵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8)違反禁止強制訂約的義務;(9)締約之際未盡通知、保密義務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行為;(10)因一方過錯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為;(11)因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致使合同無效的行為;(12)因一方過錯使合同變更后無效的行為;(13)因一方過錯使合同被撤銷的行為;(14)合同不被追認的無效行為;(15)無權代理而訂立合同的行為等。違約行為形態不同學者劃分不同,有學者將違約行為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實際違約又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又可分為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又分為遲延履行、瑕疵給付與提前履行等。

10.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依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則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違約責任中主要規定了如下幾種責任形式:①繼續履行;②采取補救措施;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⑤定金罰則;同時,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條規定了針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價格制裁的違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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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一方違約解除后,守約方能繼續主張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因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繼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
2023-12-19 14:44

車輛抵押后出了事故,責任是誰的(車輛抵押后出了事故責任是誰的)

如果抵押車已經正式將車輛所有權交給了買家,抵押車出現事故以后,事故責任由機動車車主負責,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發生事故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拒絕賠償的,抵押車已正式將車輛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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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在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從法律上認定作為法人代表,就有義務照看和監督自己的公司,如果出了法律問題,一般來說單純的賠款,就是公司的賬戶出。如果要追究個人責任,那么要看公司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也就是說:法人代表正常來說肯定會追究 ...
2023-11-28 16:15

車禍人死了司機承擔什么責任(車禍諒解書一般在幾萬)

車禍致人死亡司機會承擔什么責任車禍致人死亡司機會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具體如下:1、刑事責任: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被扶養人生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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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中不可以單獨放棄對連帶責任主債務人的執行,一般債權人提起訴訟,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依然不履行其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 ...
2023-12-08 15:02

男方婚內出軌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男方婚內出軌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和義務)

(3)如因出軌起訴離婚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婚內出軌男方受到什么懲罰法律分析:出軌并沒有犯法,只是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有就是在訴訟離婚的時候得到一些損害補償,對于要回的財產,在夫妻二人離婚的時候,對出軌一方是應當少分或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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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欠債股東該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由公司個人財產承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欠債由法人承擔,股東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 ...
2023-11-28 15:55

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法院)

因為交通事故發生糾紛,是可以起訴的,交通事故的管轄與受理的規定:1、管轄,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管轄地一般為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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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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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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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撞人了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高速上突然出來一個人誰責任)

③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注: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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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都有什么

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2、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3、約定了定金條款的,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同時存在時,選其一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
2023-11-2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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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的構成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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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5:46

五五責任事故保險公司怎么理賠(五五責任事故保險公司怎么理賠藥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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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

車禍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包括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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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賠償(車禍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賠償貨車車主)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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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在何種情形下需承擔過錯責任?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應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
2023-11-24 16:04

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沒有擔保責任呢

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 ...
2023-12-29 14:41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一年還是三年(人身損害責任比例劃分案例)

民法典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民法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三年,人身損害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的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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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締約過失最高法觀點是什么

合同無效締約過失最高法觀點是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締約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先合同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是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客觀上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 ...
2023-12-12 14:51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管轄)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本題的答案,不過締約過失責任一旦產生,過失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感謝大家,再見.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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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時效三年可以嗎

連帶責任擔保時效可以約定三年,只要不早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同時屆滿即可,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 ...
2023-11-29 15:40

人撞車的事故怎么定責(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一、十字路口發生車禍劃分責任1、沒有信號燈,沒有交警指揮,相向行駛,左轉彎的A車與直行的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2、沒有信號燈,沒有交警指揮,相向行駛,右轉彎A車與左轉彎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3、綠燈亮時,左轉彎A車與直行B車發生事故,誰全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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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嗎

解除合同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因為一方當事人出現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不符合約定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守約方仍然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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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主犯的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構成的要件)

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幾個方面,所謂基本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所謂獨立的犯罪構成或稱普通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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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已失效,民法典合同編上的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締約階段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所承擔的責任。 2、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所需承擔的責任。 3、合同被撤銷及無效責任。對合同被撤銷及無效有過錯一方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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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人欠款另一方是否有連帶責任(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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