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背靠背條款(工程背靠背合同)
背靠背條款的性質與效力
一、背靠背條款怎么認定法律效力
1、背靠背條款約定無效,因此也就無法認定其法律效力。
2、背靠背條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在合同中設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關合同中,收到相關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相關款項的前提條件的條款。背靠背條款的目的一般就是轉嫁自身的風險。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背靠背條款的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因背靠背條款引發爭議,當事人訴至法院或仲裁的案例逐漸增多。作為司法裁量者,如何在有效規制總承包商濫用背靠背條款損害分包商的合同利益和保護總承包商的合理訴求中尋求平衡,確保裁判既維護契約自由又堅持合同正義,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明確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如前所述,對于無效的分包合同,其背靠背條款應屬無效。分包合同無效時,應如何處理分包商提起的支付分包價款的訴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可以參照分包合同約定確定總承包商應支付的分包價款。對此有觀點認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該將工程價款理解為包含了價款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以及支付條件等相關內容在內的完整體系,因此即使合同無效,“背靠背”合同條款也可以參照適用。對此筆者不贊同,最高法院出臺此規定的原因在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過程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12]承包人的投入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法適用恢復原狀或者返還的原則,故對其投入參照原合同的約定進行折價補償,并不能當然得出價款的支付時間及條件也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結論。
(二)嚴格審查分包合同的內容。若分包合同中未明確付款期限,僅約定“雙方結算以總包方與業主的結算依據和條款為準”,應視為對付款期限的約定不明,按照《合同法》對付款期限約定不明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總承包商援引該條款拒付分包價款不予支持;若分包合同約定業主付款后一定期限內支付分包商工程款,期限未屆滿分包商不得向總承包商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應將其認定為附期限的合同約定,審查分包商提起訴訟時期限是否屆滿;若分包合同中僅約定“業主向總包方付款后,總包方才向分包方付款”的,此時應對該約定作限縮解釋,業主付款不應理解為全部的工程款,總承包商以業主未付清所有工程款抗辯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的不應支持。
(三)準確劃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司法裁判在裁量因背靠背條款引發付款爭議時,需準確劃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合法的分包合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總承包商在其實際承包范圍內經業主同意后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即一般分包合同;一類是總承包商與業主指定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即指定分包合同。對于指定分包合同,分包商由業主指定,分包合同的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關鍵性條款也多由業主直接與分包商進行商定,此種情況下總承包商處于項目管理公司的地位,產生糾紛時分包商需對分包工程的工期、質量、價款等進行舉證,總承包商只需證實業主未支付工程款即完成其舉證責任。
一般分包合同中,業主并不直接參與和總承包商選定分包商,此種情形下總承包商以背靠背條款抗辯拒付工程款的應當進行嚴格限制?;诮蛞卓卦瓌t,舉證責任更應傾向于總承包商。總承包商需對其與業主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業主支付工程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證實業主支付的工程款中用于分包工程的明細,以及業主未付款并非基于總承包商的原因,總承包商不存在工期延誤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素。同時,總承包商還應舉證證實自身已積極向業主主張權利,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即證實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價款條件成就前就已經向業主主張了權利,并需證實所采取的方式是積極有效的。在審查總承包商所舉證據時,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總承包商與業主存在不當交易阻止付款條件成就的情形。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背靠背條款約定無效,因此也就無法認定其法律效力。背靠背條款的目的一般就是轉嫁自身的風險,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背靠背付款條件的法律效力
“背靠背”條款常見于建設工程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之中,是指雙方約定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以其在與第三人的相關合同中收到相關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相關款項的前提條件的條款。該類條款通常還會進一步明確,本合同的付款義務方未收到第三方相應款項前,本合同相對方無權要求付款等內容。
1、“背靠背”條款的概念及性質
“背靠背”條款的核心是將業主向總包方支付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關于“背靠背”條款的性質,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應屬于“附條件”條款,但也有觀點認為應屬“附期限”條款。
附條件及附期限的主要區別在于將來的事實是否確定。那么,“獲得業主付款”到底是否屬于確定的事實?我們認為,此種系于他方是否履行的行為,并非確定發生的事實。我們傾向于將“背靠背”條款認定為附條件的條款。
2、“背靠背”條款相關裁判思路分析
(一)分包合同無效,其中的“背靠背”條款亦不可參照適用;
(二)分包合同有效,視具體情況確定處理方式:
1.存在少量直接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的判例;
2.分包合同對是否附條件約定不明的,視為未附條件,不得抗辯分包方付款請求;
3.分包合同對附條件約定明確的,視條件的表述確定處理方式:
(1)分包合同對業主付款的范圍及節點約定不明的,只要業主向總包支付部分工程款,總包向分包付款的條件即獲滿足;
(2)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將業主付款的范圍或節點作為條件的,總包需對業主支付工程款及自身已積極主張債權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得對抗分包的付款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建設工程背靠背支付什么意思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往往約定“背靠背”條款,該條款的核心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項以“業主支付款項”為前提。為了防止承包人濫用“背靠背”條款,司法應當對其進行規制。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承包方負有積極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義務,以確保其與分包方的“背靠背”條款得以履行。當承包人怠于履行前述義務時,可以認定承包人對合同附隨義務實質性違反,分包人向承包人主張工程款之請求應得到支持。
案情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分包協議,協議在支付工程價款的條款中約定“甲公司根據業主支付工程款時間和比例支付乙方款項,如項目業主提前將指定的工程款支付給甲公司,則甲公司需在收到款項后一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乙公司,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工程交付后,甲乙雙方確認甲公司仍欠乙公司款項191萬元及相應利息。另查明,業主欠付甲方7.1億元,支付比約為74%。甲方向乙方支付比約為87%,乙公司因甲公司欠款問題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甲公司提供另案判決文書,證明甲公司已主動向債務人(業主)主張權利,并非甲公司怠于主張債權而忽視自身債務的償還。甲公司不能及時歸還乙公司債權,符合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回款比例,并非主觀拖延,故甲公司未付款符合合同約定,乙公司可待付款條件成就時再行主張。判決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根據業主支付工程款時間和比例支付計量款,但在項目工程交工驗收使用后,甲公司一年三個月之后才向業主提起訴訟,超過了乙公司簽訂該合同時的合理預期,且甲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已經收到的工程款的具體項目明細,乙公司主張支付剩余材料款應予支持。遂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191萬元。甲公司以依據合同約定不應向乙公司支付款項為由申請再審,法院審查后依法駁回了甲公司的再審申請。
解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往往約定“背靠背”條款,該條款的核心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項以“業主支付款項”為前提。該條款存在合理性在于《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可以依據“背靠背”條款對分包人的分包工作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督,在因分包人的分包工作未能符合約定或強制性標準要求,業主拒絕支付相應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據此要求分包人整改其工作。因此,“背靠背”條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未有法律法規明確其無效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法律效力。
但在實踐過程中,承包人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濫用“背靠背”條款,將其經營過程中的經濟風險無限制地轉移給分包人,從而對分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如何在認定“背靠背”條款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該條款進行一定條件的規制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筆者擬從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的訂約告知義務、履約告知義務、履約注意義務等方面入手,對如何規制“背靠背”條款進行分析。
一、關于訂約告知義務。因為承包人與分包人約定支付款項的條件為發包人支付款項,因此,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及時向分包人告知其與發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發包人支付款項的條件、時間、方式等內容。實踐中,總包合同不會將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與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相關聯,因此,承包人應當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方式向分包人告知總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在分包合同對此約定不明或者對約定產生不同理解時,應當采取有利于分包人的解釋原則,如果該告知義務影響到“背靠背”條款的約定,則承包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關于履約告知義務?!督ㄔO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據此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實踐中不鼓勵發包人與分包人產生直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對指定分包也持一種嚴格的態度。由于承包人與發包人存在直接法律關系,相對于分包人,承包人能夠直接阻止風險的發生,而且就專業能力來講,承包人預防風險能力也相對較強,因此承包人應當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向分包人告知工程款給付情況。具體而言,承包人應當就工程進度款、結算款給付情況以及履約過程中與發包人產生的爭議情況及時告知分包人,違反該履約告知義務則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關于履約注意義務。在“背靠背”條款中,承包人的注意義務一般包含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選擇發包人的注意義務;二是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三是積極主張權利的義務。首先,“背靠背”條款使承包人與分包人共擔風險,雙方履行合同的主要風險來自于發包人投資的可靠性,因此承包人在承攬工程時應當對發包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承包人對于選擇發包人的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失的,應當就該行為承擔風險,此時要求分包人與其共擔風險缺乏正當性基礎。其次,承包人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承包人因為自身的過錯或過失導致發包人拒付或延遲給付工程款,例如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工程質量未能符合要求等,則承包人不能援引“背靠背”條款對抗分包人的支付請求,這也符合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過錯行為而得益的精神,如因承包人過錯而產生其拒付分包人工程款的法律效果亦不符合基本的法律邏輯。最后,承包人在履約過程中應當積極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即不能“怠于行使權利”,在承包人與發包人產生糾紛后,承包人應當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通過各種方式積極主張權利。
司法實踐中,為了防止承包人濫用其優勢地位,還應根據承包人上述的合同義務對其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界定,承包方援引“背靠背”支付條款進行抗辯,則需對履行了相應的合同附隨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這也符合我國現行證據規則下,主張合同義務已經履行的一方應對義務的履行承擔證明責任之規定。
背靠背條款的性質與效力
從理論上講,“背靠背”條款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條款。通說認為“背靠背”條款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但也有部分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屬于附期限的條款,還有部分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既不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也不屬于附生效期限的條款,而是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關于付款期限的約定。
背靠背條款法律效力一般認定有效。合同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背靠背條款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對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處置,其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應為有效。背靠背條款一般是指有償合同中,約定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以其獲得在其他合同中某第三方的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款項之前提條件的條款。
背靠背條款是總包商轉移支付壓力的常見方式??偝邪淘诤贤性O置背靠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只是在合同中設置以收到發包人工程款為前提。這種背靠背條款的設置存在一定的支付風險,即在發包人簡單支付的前提下,不足以區分總包商下屬的分包商應付的具體資金。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背靠背條款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案件逐漸增多。
這種“背靠背”條款的設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風險,即簡單地以發包人付款為前提,并不足以區分總包方下屬的分包單位應付具體款項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背靠背條款
法律分析:"背靠背”條款是總包方轉嫁付款壓力的常見方式。總包方在合同中設置"背靠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僅是簡單在合同中設置“以收到發包人工程款為付款前提”。這種“背靠背”條款的設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風險, 即簡單地以發包人付款為前提,環足以區分總包方下屬的分包單位應付具體款項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最高院背靠背條款的效力
一、 背靠背付款注意事項:
1、交貨日期要避免循環引用。循環引用即繞來繞去,還是確定不了送貨日期。
2、送貨條款后應補充如下客戶拒收貨之違約責任條款:供方所交貨物系為需方專備,需方到時拒絕收貨或中途要求退貨,則需方須承擔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
二、各方約定的“背靠背條款”
法院認定付款條件已經成就且應當支持的觀點主要是:
1、中間方在下游方發送催款通知一定期限內,中間方對第三方(即上游方)未采取任何催款行動;
2、中間方自身原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未取得第三方(即上游方)付款;
三、背靠背合同定立的條款
1、總包方在合同中設置“背靠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僅是簡單在合同中設置“以收到發包人工程款為付款前提”。
2、這種“背靠背”條款的設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風險, 即簡單地以發包人付款為前提,環足以區分總包方下屬的分包單位應付具體款項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工程背靠背付款什么意思
背靠背式付款的意思是:工程雙方約定并且簽訂,第三方支付給付款方以付款的時間、金額、方式為條件的工程合同。
背靠背式付款的目的是,總承包方為了確保其承包的項目能夠穩定的進行下去,有健康的現金流,爭取達到量入為出。
背靠背式付款不僅會出現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所簽訂的合同中,再分包的合同里也會由該條款。
擴展資料:
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現中介關系當中,中介人與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各簽訂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是不能見面的,中介人同時受這兩份合同的約束,三方之間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背靠背條款在各類合同中均可能出現,實踐中尤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最為典型。
背靠背式付款的風險:
1、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交易時的簽署文件、補充協議、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等合同信息,債權人一概不知,無法掌控與督促項目進程,在法律糾紛中會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債務人未設置披露義務以及違約后懲罰的相關機制,使得合同信息不能透明化,雙方地位不對等,債權人無法掌握債務人的付款情況,也無法懲戒違約行為;
3、未設置對違約債務人的懲罰條例,導致付款進程緩慢,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背靠背付款注意事項:
一、交貨條款要慎重。
1、交貨日期要避免循環引用。循環引用即繞來繞去,還是確定不了送貨日期。
2、送貨條款后應補充如下客戶拒收貨之違約責任條款:供方所交貨物系為需方專備,需方到時拒絕收貨或中途要求退貨,則需方須承擔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
二、背靠背付款要設限。
1、背靠背付款顧名思義系指客戶收到最終用戶的相應款項后,才付出我們合同的款項。沒有收到款項,則不用付款。很顯然,“背靠背付款”是付款方式約定中的下下條款,除非迫不得已,建議不要采用。
2、背靠背付款的主要風險在于,付款動作完全由客戶把控,我們自身則非常被動。在客戶遲遲沒有收到最終用戶款項時,我們往往還無法走法律訴訟途徑催討貨款。
請問什么是“背靠背協議”。
在貿易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用戶和實際供應商簽訂有供應和采購合同。
在貿易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用戶和實際供應商簽訂有供應和采購合同,實際用戶向中間商開出一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開出的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并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則是兩個獨立的信用證,同時并存。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不能獲得原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只能得到背對背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擴展資料:
背靠背協議簽訂注意:
1、依據合同具有相對性的原理,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是完全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兩個法律關系之間的付款義務是沒有關聯性的。但是,總承包利用其優勢,通過“背靠背”條款的設置,達到分包商與建設單位之間付款義務的聯系。
2、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對性,總承包商利用其優勢,將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約束到分包商身上;另一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關于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付款比例等相關信息,分包商是無法看到的,對于分包商來說,有違公平。
3、“背靠背”條款沒有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背靠背”條款系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意思自治的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背對背信用證
什么是背靠背的付款方式?
背靠背的付款是指背靠背合同中出現的付款,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現中介關系當中,中介人與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各簽訂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是不能見面的,中介人同時受這兩份合同的約束,三方之間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
例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一方面向船公司訂艙,與船公司簽定運輸合同,接受船公司簽發的提單,雙方法律關系受合同(主要體現在提單)約束。同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接受他人訂艙,并簽發自己的提單。
擴展資料: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由原受益人變更。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背對背信用證的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
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并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背對背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