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負債財產分割規定(新婚姻法財產分割規定2023)
新婚姻法負債財產分割如何分割?
一、 民法典 負債 財產分割 如何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外形成的 債務 ,或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為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等所負債務而對外形成的債務,均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共同債權很好理解在此不_述。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 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用 夫妻共同財產 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雖由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夫妻雙方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雙方對是否存在債權,債權數額的多少,債權如何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出現協商不成的時候,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夫妻共同債權的規定及照顧子女及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 未婚同居 、婚外 同居 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 離婚 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 共同財產 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到達法定年齡后,經過雙方的意愿也會可以辦理 婚姻登記 手續,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后的收入也都屬于共同收入,當一方在婚后欠下了債務后,也是屬于夫妻間的共同債務,當雙方在辦理 離婚手續 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有外遇債務如何分
新婚姻法一方有外遇債務如何分?在婚姻關系中,經常需要處理好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等的問題。新婚姻法關于外遇離婚債務的償還問題,一般來說,債務如果是夫妻關系存在的時期內發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應該屬于夫妻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個人進行償還。
一、最新婚姻法2018年怎樣認定個人債務
新婚姻法一方有外遇債務如何分?對于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系個人債務,關鍵還是看證據。夫妻共同債務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外所負債務。所以,舉證個人債務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證明該債務不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面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不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好證明,不再贅述。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債未用于共同生活可從兩方面證明: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個人擔保因其未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宜推定為共同債務。另外,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加重了舉債一方的證明責任,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新婚姻法一方有外遇債務如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新婚姻法關于外遇離婚債務問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2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婚姻問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變多后,離婚也是非常常見的,離婚時我們最關心的莫過于財產的分割了,看看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節錄)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四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可以看出,在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做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夫妻的財產分割,不僅是針對現金,也針對不動產,例如房子,共同經營的單位等。有些情況可能是比較復雜的,這些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著詳細的規定。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2一、2022年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是怎么規定的
1、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勺们榉颠€。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協議離婚財產分配不均能反悔嗎
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31、如果夫妻兩人其中一方隨意揮霍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只要提供有利證據,法院也會酌情來處理,正常情況下揮霍財產一方會少分得財產,情況嚴重的甚至一分錢都不會分給他。
2、對于房產問題一直是當下比較熱門話題,在離婚時夫妻兩人要真對房子進行分割,如果這套房子是在結婚之前購買的,選擇全款支付,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下,就是婚前財產不可以拿來分割。
3、如果在結婚之前購買房子,先支付首付款,名字登記在自己名下,那么也屬于婚前財產,房子不可以拿來分割,但結婚之后另一方幫忙還貸的情況下,那么共同還貸的部分,還有房子增值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有哪些
1、如果夫妻兩人通過協議離婚的話,那么現在增設了30天冷靜期,也就是說帶過去的所有材料都齊全而起,感情確實破裂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是不會受理的,必須等30天過后再次去民政局那邊辦理離婚手續。
2、如果通過協議離婚必須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里面內容要詳細,另外必須要寫明共同債務的問題,如果沒有寫或者內容不詳細的情況下,工作人員不會受理,需要重新回去寫完整,再重新將材料提交上來,工作人員核實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才會幫忙處理。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2
離婚的,債務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時無需分割,應當由個人償還;
2、夫妻雙方對財產未作特別約定的,離婚時,應當由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債務和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