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財產分割法新規定(兄妹財產分割法新規定)
2021年遺產新規定
法律客觀:
如下遺產是不能繼承的:1、違法所得的財產;2、不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3、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5、其他不得繼承的遺產?!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遺產分割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遺產分割法律規定是什么
遺產分割 法律規定是:如果你父母生前立有遺囑,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順序來繼承。父母的父母,子女都是該房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平分該遺產。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喪葬費能否按遺產分割?
喪葬費不能按遺產分割,死亡喪葬費并不屬于遺產,所以是不能立遺囑處理喪葬費的。
三、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財產分割法新規定
法律主觀:
遺產分配 是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 法定繼承 、 遺囑 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制度,遺產分配原則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1、同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 民法典 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3、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4、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5、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關于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關于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產分割的方式: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夫妻遺產繼承法最新規定
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只有在婚姻關系依法有效締結之后,合法有效終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夫妻間的繼承權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1、夫妻互有法定繼承權,且該權利一般為第一順序;
2、遺產分割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其他規定。
1.以婚姻關系為基礎。 夫妻間的 繼承權 因 結婚 而發生,因 離婚 而消滅。夫妻間繼承權的產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夫妻登記結婚后尚未 同居 或同居時間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繼承權應依法承認。認定是 事實婚姻 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非法同居 、或 婚姻無效 ,當事人之間不產生 繼承 。
2.互為第一順序 法定繼承人 。 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 遺產繼承 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對妻或妻對夫的遺產繼承權,寡婦帶產改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中,也應注意保護男方在繼承問題上的合法權益。
3.先分割,后繼承。 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當劃清個人財產與 共同財產 的區別。當配偶一方死亡發生遺產繼承時,首先應當依法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然后再開始繼承。遺產是由被 繼承人 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部分構成的。繼承的只能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遺產,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方個人的遺產進行繼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權益。
4. 離婚訴訟 過程中的婚姻當事人不喪失配偶繼承權。 離婚判決未生效,不影響夫妻繼承權?;橐鲫P系處于“非常情況”下的繼承,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時法院并未就離婚問題做出裁決,雙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時,他方享有繼承權。在法院已下達了裁決書,但尚未生效期間,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遺產繼承新規定
遺產繼承新規是:
1、被繼承人與別人共有的財產中,屬于別人的部分不能被繼承。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有些權利不能被繼承,比如人身權、知識產權;
3、死亡賠償金、撫恤金不能被繼承。死亡賠償金、撫恤金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并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4、保險金一般不能被繼承。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應該屬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2022年房屋遺產繼承稅如何征收
目前尚未最開始征收遺產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2022年遺產繼承糾紛律師怎么收費
遺產繼承糾紛律師怎么收費:律師收費得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經濟情況綜合考慮。一般都是按爭議的標的額收取的,但可以進一步商談。由于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是針對所有民事案件的,而遺產繼承屬于民事類中的一種類型,所以遺產繼承律師收費標準和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是差不多的。遺產繼承律師收費標準
1、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6%,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
3、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4%;
4、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
5、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2%;
6、5000萬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1%;
7、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說明:
1、辦案過程中的交通費、差旅費、復印費、查詢費、翻譯費、鑒定費等由委托人預支,按實報銷。
2、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涉外案件的代理費,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普通民事、經濟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2倍。
3、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5000-20000元/件。
四、2022年車輛遺產繼承過戶流程
車輛遺產繼承過戶流程:
1、準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車輛產權證明、親屬關系說明等材料;
2、去車輛管理所填寫車輛變更登記表、申請轉移登記。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