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取保)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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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可以監外執行,但監外執行需要滿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情形,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法律主觀:

兩者的定義和適用條件不同。一、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二、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以下區別:

1、取保候審適合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外執行適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罪犯;

2、取保候審處于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監外執行處于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

3、取保候審應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出決定,監外執行在交付前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在交付后,應當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酒后駕駛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醉酒駕駛可以監外執行,但監外執行需要滿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情形。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1、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生效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取保侯審適用于涉嫌犯罪判刑前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2、監外執行是執行刑罰時暫時_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本質不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兩者適用人群不同

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生效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而取保侯審適用于涉嫌犯罪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3.兩者執行地方不同

取保候審是在審判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強制措施,最后不一定定罪;監外執行,是法院判決定罪量刑后,因符合條件,不在監獄或看守所,而在外面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區別具體如下:

1、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生效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

2、而取保侯審適用于涉嫌犯罪判刑前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存在以下區別:

1、取保候審適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外執行適用于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取保候審是刑事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的刑事強制措施,而監外執行是執行刑罰時暫時_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3、取保候審的時間跟刑罰的執行沒有關系,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犯罪分子應當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刑罰,監外執行的時間跟刑罰的執行有關系,在監外執行期間,視為執行刑罰;

4、取保候審期滿后,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司法機關會發出解除通知書,對被取保候審人解除其強制措施,監外執行結束后,罪犯還有剩余的刑罰未執行完畢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收監,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執行機關應當出具釋放證明,放罪犯回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與監外執行不是一回事。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期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醉酒駕駛屬于取保候審范圍嗎

醉酒駕駛屬于取保候審的范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醉駕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屬于可以取保候審的法定范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做出決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生效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取保侯審適用于涉嫌犯罪判刑前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2、監外執行是執行刑罰時暫時_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解除后不撤案怎么辦

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取保候審在期滿以后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撤案指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后,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不應當追究的就要撤案。

一、累犯可不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取保候審,需要依情況而定。

二、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

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有以下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于判決生效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取保侯審適用于涉嫌犯罪判刑前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2、監外執行是執行刑罰時暫時_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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