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的特征有哪些(特征性履行例子有哪些)
適用定金罰則后還能繼續履行嗎
法律主觀:
一、適用定金罰則后還能繼續履行嗎一般來說,由于定金分立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所以是否均與繼續履行并用,不能一概而論。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適用于立約和成約階段,而繼續履行適用于合同生效以后,前者談不上主合同的履行問題,所以繼續履行與成約定金、立約定金不能合并適用,雙方的關系也是矛盾的、對立的。如果適用立約定金罰則,則表明雙方的要約還未得到承諾;如果適用成約定金罰則,則表明合同還未成立或生效,那么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基礎。二、定金合同的特征和數額(一)定金合同的特征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并不因此無效。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二)定金合同的數額定金的數額屬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民法典》第586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同時,由于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實際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堅持不懈的人有哪些特點?
堅持不懈的人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內在動力:他們有強烈的內在動力,可以自我激勵,保持積極進取的心態,無論遇到什么困難都能夠持之以恒地追求目標。
堅毅不拔:他們具備堅毅不拔的品質,即使遇到了挫折和失敗也不會輕易放棄,會繼續堅持努力直到達成目標。
自我管理:他們往往具備高度的自我管理能力,能夠有效地規劃和管理自己的時間和精力,以保證自己的工作和學習效率。
積極心態:他們通常保持積極的心態,樂觀面對困難和挑戰,相信只要堅持努力就一定能夠克服困難并最終獲得成功。
專注力:他們有很強的專注力,能夠全神貫注地追求目標,不受外界干擾和誘惑,從而更容易取得成功。
創造性思維:他們通常能夠在遇到問題和困難時,運用創造性思維提出新的解決方案,靈活應對各種挑戰。
團隊合作:他們也具備團隊合作的精神,能夠與他人協作,共同追求目標,從而取得更好的成果。
這些特點并不是所有堅持不懈的人都具備,也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會表現出來,但它們通常是堅持不懈的人身上常見的特征。
我國民事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主觀:
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等一般法律責任的共同特征外。 還有其獨特的特征: (1)是一種因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是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就不存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民事違法行為通常包括: 侵權行為 ;違約行為;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行為,如不履行 撫養 、 扶養 、 贍養 義務的行為,不返還 不當得利 的行為,無因管理不給付管理人必要費用的行為,接受遺贈而不履行 遺囑 所附義務的行為等。 (2)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民法總則》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以下情況: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由第三人參與履行的合同有哪些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請求權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險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合同即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的第三人亦稱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例如投保人與保險人定立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險人、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這種合同的主體不變,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只是作為接受債權的人,因此,第三人不為合同當事人。
(二)合同的當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這種合同往往是基于債權人方面的各種原因,所以,債權人應當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約定才發生效力。
(三)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不能產生履行的效力。
(四)向第三人履行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難度和履行費用,如果增加履行費用,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而是債權人的原因所致,債務人并無過錯,故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角度講,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三、何時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雖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繼續,但與當事人依約自覺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對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強制力。不論違約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對違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是否要求繼續履行,可以由當事人根據情況和需要加以選擇。如果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當事人實現訂約時所期望達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況下都可以繼續履行。對于非金錢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屬破產財產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這些都表明已不能繼續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賴關系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傭等基于信任關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賴于當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三)履行費用過高。即在經濟上不合理,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比如船已沉沒,如果打澇則拆船合同的履行費用過高,得不償失。
(四)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在這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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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非依法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設定的違約責任的種類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損失、支付違約金或者定金損失等②。繼續履行最能實現合同守約方的訂約目的,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廣泛使用。
一、繼續履行的概念和特點
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根據履行標的不同,可分為對金錢債務的強制履行和對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履行兩種情況,具有如下特點:
(一)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即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等責任。是否請求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違約方非依法律規定,違約方無權選擇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否則將置守約方于不利地位,違反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
(二)繼續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這也是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的具體體現。對金錢債務,如果一方不支付價款或報酬,另一方當然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價款或報酬。而對于非金錢債務,非違約方原則上可以要求實際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③。
(三)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系不存在,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它是與繼續履行對方的補救方式。
二、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
繼續履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有違約行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才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包括明示與默視違約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因違約方已經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可采取違約金、損害賠償及修理、重作、更換等補救措施。因此,可適用繼續履行的違約行為主要是拒絕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須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我國合同法從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出發,將是否請求實際履行的選擇權交給非違約方。由非違約方決定是否采取繼續履行的方式③。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違約后尋求違約金或其他金錢賠償,而是為了實現其訂立約目的,如果不賦予非違約方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則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利益,也是對合同法上的鼓勵交易原則的違反。根據合同法第110條,如果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可視為放棄提出繼續履行請求,不能再提出此種請求,而采取其他違約責任以彌補損失。
(三)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金錢給付的債務,一方不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另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違約的一方不得拒絕,合同法金錢給付債務的繼續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對非金錢給付債務,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則違約方可以拒絕繼續履行的要求。
1、繼續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繼續履行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則債權人只能按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不能依據合同法要求繼續履行,否則是破產法的違反。
2、不宜強制履行的合同。主要為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因與人身相關聯,繼續履行則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如強制某個演員登臺表演,強制某人教師為他人講課等,都將侵犯債務人的人身自由。
3、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訂立的合同。此種合同的成立賴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一方違約已是對相互信任關系的違反,如繼續履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相違背,即使強制履行也難實現合同目的。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
4、實際履行在事實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情況下,該特定物已經毀損滅失或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違約方將已經出售但尚未過戶的房屋賣與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根據物權理論,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后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賣給丙,并交付給丙,丙就取得了這10噸水泥的所有權,而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④。
5、實際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對違約的補救也應體現經濟上的合理性,如果繼續履行費用過高,而債權人通過取得損害賠償金后可在市場獲得與合同標的同種類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則不宜采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綜上,我們認為,為充分保護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原則是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以其他方式代替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附注:
⑴《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p>
②《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③《合同法》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钡?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p>
④法律出版社《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卷》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