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財產繼承新規定(獨生子女父母財產繼承新規定)
父母遺產新的繼承法
父母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如下:
1、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房產繼承新規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新規包括三個方面,繼承的時間、繼承的主體和繼承的客體:1、繼承的時間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即被繼承人生前自愿訂立遺囑且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繼承人之前死亡,其繼承權才得以實現;2、繼承的主體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囑繼承人;3、繼承的客體要求必須是合法的遺產,對于贓款贓物、受賄所得等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房地產繼承權關系發生的條件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父母遺產繼承法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在沒有有效 遺囑 的情況下,按照 法定繼承 分割遺產。 按照我國《 繼承法 》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女子不論是已經出嫁還是未出嫁,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 繼承權 。 那種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說法只是農村的習俗,并無任何法律依據,當然女兒出嫁后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并不等于她沒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作為子女,雖然在沒有成年之前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但是我們從一出生以后的所有民事權利卻都是平等的,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這種特殊的親子關系,不意味著所有的事情在處理的時候都是理所應當的。而你就不能認為父母的錢就應該分配給自己,父母也不能不尊重孩子的意愿,私自分配孩子的財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老人在世房產繼承2023新政策
老人在世房產繼承2023新政策如下: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老人在世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繼承房產,具體如下:
1、雙方(父母與子女)簽訂房產贈與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2、雙方攜帶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繳納契稅;
3、辦理公證(繳納公證費:放假的千分之一)。按照《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
4、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雙方共同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提交以下證明資料: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地產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契稅收據;
5、房屋過戶給子女。若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只是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且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
綜上所述,父母在世房產不可以繼承。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想在父母生前把父母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一般是通過買賣房屋或者將房屋贈與子女的方式來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法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需要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進行了解。在中國,遺產繼承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以下是繼承法中有關遺產繼承的主要規定:繼承人的確定
繼承人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兩種。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等親屬關系人。遺囑繼承人是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順序
如果存在遺囑,遺囑繼承人享有先繼承的權利;如果沒有遺囑,則先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中最近一級親屬,如配偶、子女等。繼承份額
在繼承人中,不同親屬關系所分得的遺產份額不同。一般情況下,配偶和子女所繼承的遺產份額較大。遺產分配
遺產分配應當依法進行。繼承人可以自行協商達成遺產分配協議,但應當公正、公平;如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申請處理。
以上是中國《繼承法》中關于遺產繼承的基本規定,具體情況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解。
父母房屋繼承法新規定
法律主觀:
父母去世后房產可以通過遺囑或者法定繼承獲得。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法律客觀:
2013繼承法新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第二章法定繼承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第四章遺產的處理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第三十條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第三十七條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自2021年2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包含了有關房屋繼承權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合法配偶優先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房屋繼承權應當優先歸合法配偶所有。如果沒有配偶或者配偶放棄繼承權,則繼承權順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
2、引入了“公共財產”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婚姻期間增加的房屋價值、婚姻期間共同還清的房屋貸款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公共財產”。在離婚或者死亡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割,妻子或丈夫有權獲得其中一半或者一份。
3、進一步明確了“遺贈”的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遺贈”的規范,對遺囑繼承等方面進行了細化。遺贈房屋時,應當明確標示出該房屋,遺囑應當載明房屋的位置、面積、權屬證明等關鍵信息。
總之,新的《民法典》規定了更加明確、全面的房屋繼承權規定,強調了合法配偶的繼承權優先,并且引入了“公共財產”概念,進一步保護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的繼承順序如下:
1、配偶繼承。如果死者有配偶,則配偶繼承的優先權最高。如果死者沒有子女,配偶繼承全部財產;如果有子女,則配偶繼承全部財產的一半;
2、子女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則子女繼承全部財產,平均分配;
3、父母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和子女,則由父母繼承全部財產,平均分配;
4、兄弟姐妹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則由兄弟姐妹繼承全部財產,平均分配。
綜上所述,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則由其他親屬繼承,繼承順序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夫或妻的父母、夫或妻的祖父母、夫或妻的兄弟姐妹等。如果死者沒有近親屬,則由國家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最新政策是,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房時不交契稅,其他非法定繼承人繼承父母房產時是需要交納契稅的。另外,子女辦理遺產房過戶的時候也不再需要出具公證書,只需要出具遺囑或其爛歷他能證明自己是房產繼承人的材料即可。
一、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征收契稅。而稅務總局同時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二、遺產房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歲李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饑雀搜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房產繼承法最新規定
房產繼承最新規定如下:
關于房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除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另有指定外,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房產繼承權順序是什么:
第一順序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含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具有撫養義務的繼子女。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和具有扶養義務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既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需要繼承房產時,首先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對房產進行繼承。
綜上所述:關于房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除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另有指定外,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