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是否要請律師(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嗎)
被關拘留所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主觀:
拘留可以請律師。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會受到限制,其家屬或者本人是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以維護其合法的辯護權。 當律師介入后,可以更加充足地對了解案情,搜集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有充足的時間研究法律的規定,從而能夠在開庭審判時有足夠的準備,以維護其合法的辯護權。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拘留期間請律師嗎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聘請了律師以后,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會受到限制,為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其家屬或者本人是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嗎?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嗎
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
拘留屬于強制措施的一種,所以一旦被拘留,就可以盡快請律師幫忙。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呢?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犯罪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由于這類犯罪屬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準。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些什么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2、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不請律師會怎樣
刑事拘留不請律師的具體詳情如下:
1、刑事拘留期間,不請律師,則不能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家屬不能及時了解案件的情況;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刑事拘留請律師的作用主要有:
(1)對于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為了爭取能夠爭取的最大權益,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律師會見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審訊人員為了迅速破獲案件,在審訊過程中未必都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嗎
法律主觀:
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請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事拘留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聘請律師。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維護自己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自第一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和第2款
自第一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刑事拘留期間需要請律師嗎
是否聘請律師要自己決定。
當然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被拘留或逮捕,最好立即尋求律師的幫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并確保刑事程序的公正進行。
在拘留期間,您可以向警方要求與律師通話,并且應該告知您的家人或朋友您的情況。如果您沒有自己的律師,您可以要求當地的法律援助組織提供援助。
請注意,即使您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也應該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可以幫助您了解您的權利,并指導您如何應對刑事指控。
刑事拘留要不要請律師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聘請律師。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維護自己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自第一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和第2款
自第一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拘留可以請律師嗎
可以。
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拘留屬于強制措施的一種,所以一旦被拘留,就可以盡快請律師幫忙。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_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 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 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 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 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 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