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性質及效力(代物清償的效力)
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
法律主觀:
(一)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并非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于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于原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代物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為債務人不得以關于原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代物清償更容易實現債權。,(二)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原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于同時履行了原債務。,(三)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并不消滅,所以原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代物清償合同,系以清償原債務為目的,換個角度說,即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而,如代物清償合同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即應中斷、重新起算,合同如僅系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不中斷。,(四)新債務與原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原債務并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亦可以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原債務隨同消滅;反之,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時,新債務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隨同消滅。,(五)如代物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原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對于合同清償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法律規定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所認定的清償行為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一)須原有債的關系存在。原存在債的關系,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于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二)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給付的形態有支付金錢、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不作為等。以一種給付代替他種給付,才為代物清償。即使在同一形態的給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償,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馬等。,(三)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償改變了原債中的給付,因而須以債權人、債務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則不產生代物清償的法律后果。,(四)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代物清償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償契約,此代物清償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才發生代物清償的效力。,民法對債的消滅方式的規定包括代物清償。即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務雙方約定以轉移特定物的所有權于債權人,使債務消滅的行為。代物清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肯定,也體現了民事合同主體意思自治的原則。代物清償是有效的。流質、流押是無效的。,但此新債務并非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于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
法律客觀:
代物清償協議分為幾種情況一、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認定1、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以抵債物來清償債權,但未明確抵債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該代物清償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抵債物應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債物,并從拍賣、變賣價款中清償債務。2、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明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債物歸債權人所有的代物清償協議,該協議因違反了禁止流押、流質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協議。3、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進行抵債,并明確在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變更登記,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雖然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可以主張對該抵債物進行折價或從拍賣、變動抵債物的價款中受償。二、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認定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根據協議履行情況,可區分為兩種情形:1、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代物清償協議,該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應履行清算程序,對抵債物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債物,且當事人一方如認定協議存在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請求變更或撤銷代物清償協議。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債務如為金錢之債則數額就會確定,在此客觀基礎上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往往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合意的效力應予確認。同時,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也應賦予雙方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代物清償協議的救濟權。2、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代物清償協議,并完成給付行為,如已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股權轉讓登記,該代物清償協議當然屬于有效行為。一方當事人反悔,要求確認代物清償協議無效,應不予支持。但如果當事人一萬認為該抵債行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下,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第三人如果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責任財產,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履行的代物清償行為無效。三、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認定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如果抵債物是不動產,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該協議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償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應不予支持。對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本文是僅從代物清償的性質及現行法律規定來分析執行和解協議中所涉代物清償的效力,對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整體效力不予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八十七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簡單介紹,我們了解到通常存在的三種情況,當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之后,需要擬定一份同意雙方債務進行代物清償的代物清償合同,這樣,協議才具有法律效應。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簡單介紹,我們了解到通常存在的三種情況,當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之后,需要擬定一份同意雙方債務進行代物清償的代物清償合同,這樣,協議才具有法律效應。
代物清償
所謂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而使債消滅的現象。代物清償的條件包括:
1、須有原債權債務存在。至于原債之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則要求清償人和受領清償人就代物清償達成協議,僅清償人意思而無受領人同意之意思,則代物清償不成立。
3、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合同之債的內容,不論是財物、勞務抑或權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償。即使同為財物,即使種類相異,亦不影響代物清償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馬等。
以上為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償發生合同之債消滅后果,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尚需受領清償人現實地受領給付,自不待言。
合同的履行必須符合合同旨意,滿足合同債權人的債權,始生消滅合同權利義務之效果。然而,合同的類型多種多樣,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與科學技術進步,呈現出越來越廣泛的新的合同類型,不同類型的合同,標的各不相同,有交付財物的,有轉移權利的,有提供勞務的,有完成工作的,也有合同以不作為為標的,不一而足。因此,要發生清償效果,合同債務人就應按照合同之債的具體內容,以合同確定的標的為清償行為,此為清償標的之基本規則。
通常情況下,合同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標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標的替代,否則不發生清償效果。于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以增加擔?;蚱渌馑级茴I,但并不因此消滅債的關系”。當然,如果以其他標的代替原標的履行,并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則為代物清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即合同之債歸于消滅。
代物清償的效力
(一)合同之債消滅,合同債權的從權利隨之消滅;
(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一人所為之代物清償,使其他債務人一并免責;
(三)保證因保證人或主債務人為代物清償而使兩個債務一并消滅。
(四)原合同債務屬于有償合同發生者,清償人應保證代替給付沒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則可能構成瑕疵履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
關于代物清償的協議,需要當事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主要就是以的財產作為清償物。那么,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有所體現。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代物清償的特征
(一)代物清償的特征
1、代物清償為合同
代物清償是債務人為清償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仍以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故性質上為仍為合同。代物清償合同通常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許第三人清償債務,代物清償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代物清償雖為合同,但并非當事人雙方變更(更改)了前合同的內容,它只是履行方法(或標的)的變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標的是貨幣,后合同以房產代替,又如以勞務代替。代物清償既為合同,則其簽訂、履行自應受合同法的規范,如:當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內容必須合法,等等。
2、代物清償成立時原債務并不消滅
代物清償合同成立時,債務人即負有履行新債務之義務,但對債權人而言,其原債權并未因代物給付合同的成立而歸于消滅,債務人負擔新債務乃是作為履行原債務的一種方式,新債務與原債務基于同一目的同時并存,只不過在履行期內債權人只能就新債務請求履行,新債務獲滿足后,原債務同步消滅。
三、要形成代物清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原有債的關系存在;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
3、須有當事人的合意;
4、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
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性質及效力
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
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債務人原則上應依債的標的履行債務,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但也不盡然。在雙方當事人合意時,債務人也可以代物清償,代物清償仍然發生債消滅的后果。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
須原有債的關系存在。
原存在債的關系,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于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
給付的形態有支付金錢、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不作為等。以一種給付代替他種給付,才為代物清償。即使在同一形態的給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償,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馬等。
須有當事人的合意。
由于代物清償改變了原債中的給付,因而須以債權人、債務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則不產生代物清償的法律后果。
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
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代物清償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償契約,此代物清償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清償人現實地為給付行為并經清償受領人受領的,才發生代物清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