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流程(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流程及時間)
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醫療事故鑒定怎么做,醫療鑒定的步驟有哪些
生活中發生醫療事故是經常的,那要是發生醫療事故之后我們首先需要進行鑒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那醫療事故鑒定有什么具體規定,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怎么做,醫療鑒定的步驟有哪些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事故鑒定怎么做,醫療鑒定的步驟有哪些
一、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A.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簽字。
B.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存檔。
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司法機關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二、怎樣繳納鑒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托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鑒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鑒定費,并出具收據。
三、省醫學會怎樣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醫學會在確認鑒定費已繳納后將向委托鑒定的各方發出書面的受理通知(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受理日期以交費日為準。
2.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以交費日為準)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C、搶救急?;颊撸谝幎〞r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D、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E、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F、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或送達簽收日為準)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四、哪些情況不予受理
1.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以書面通知說明理由(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將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A、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B、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C、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D、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齊鑒定費的;
G、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流程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如下: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并繳費;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
3、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
4、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
5、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6、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的鑒定怎么處理?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協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A.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簽字。
B.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
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
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
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存檔。
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
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
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
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司法機關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