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幾年)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也就是說,當事人從發現自己受到侵害后的三年以內,隨時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系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三、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
(1)存在數個行為主體時,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止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在有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的相關內容。綜上,污染環境是指由于人為原因而使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變化,以致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或者生物生存的現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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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由此D項正確。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從收到損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分析】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在環境民事責任中的具體適用。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也有不同之處,主要包括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并不要求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也不論其有無過失,只要在客觀上因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就應賠償損害。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損失包括: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污染損害由兩個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分清責任大小。分清責任的大小,可從責任單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對損害的作用大小等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幾年
法律分析: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計算。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僅指對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環境損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態破壞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對相鄰企業排污造成的環境污染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年。
【答案】:C
根據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和長期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民法通則》規定,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為其他法律規定特別訴訟時效提供了立法依據。本題對應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按《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
因環境污染得了癌癥不知道該告誰那么訴訟時效應該從何時計算
法律主觀: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時間為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環境污染訴訟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發現他人或企業有環境污染的行為,污染者就會被他人舉報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環境污染屬于公訴的案件,當事人想要了解這段訴訟的具體時間,以方便自己掌握訴訟的過程,環境污染訴訟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跟著我一起來議論下。
環境污染訴訟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應該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我國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笨梢姡h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這里的問題就在于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損害。在現代工業化如此發達的社會,受害者在知識方面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應當知道”對他們來說大會過于苛刻了。在現時訴訟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遠遠不能夠保護受害當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們還不知就里時就早已過去了。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態超過法定期間便喪失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損害客觀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人主觀上再積極也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
環境污染如何舉報
一、水污染問題的受訴
1、工業生產廢水引起的污染應向環保部門舉報。
2、造成漁業水體污染,發生死魚、死蚌等水產養殖物死亡事故應向漁政部門舉報。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問題應向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舉報。
4、因化肥和農藥使用不當,造成水體的污染應向農業部門舉報。
5、洗車業污水應向市交通運管部門,城管部門舉報。
6、河道飄浮物城區外河水利部門應向城區內河城建部門舉報。
7、飯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檔、茶館、賓館、旅店和招待所等產生的污水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
8、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規劃及建設,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網破裂引起的污染應向市建設局,市水務集團舉報。
二、大氣污染問題的受訴
1、工業企業生產廢氣引起的污染應向環保部門舉報。
2、地方鄉鎮村民的燒廢電線、廢橡膠、小熔煉、熔錫而引起的無組織排放廢氣應向各鄉鎮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舉報。
3、在用汽車排氣污染問題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4、秸桿焚燒問題,田畈中焚燒稻草、麥桿等應向農業部門舉報。
5、飯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檔、茶館、賓館、旅店和招待所等產生的油煙、異味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
6、煤氣、管線泄漏污染,傾倒液化氣殘液應向公安部門,消防部門,城建部門舉報。
7、建筑施工造成揚塵污染,房屋拆遷、土地平整中廢料裝載引起的揚塵等應向建筑管理部門,城管部門舉報。
8、露天焚燒廢棄物、垃圾應向環衛所,所在地街道、鄉鎮政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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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嗎
法律主觀:
《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受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時效期間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環境行政訴訟時效則適用于環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對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罰款等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個月,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起計算。,環境侵權,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并因此給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環境權益等造成損害或有造成損害之虞的事實。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其對環境的污染或破壞而導致對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環境權益造成侵害時依照環境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應承擔民事法律后果。,第一,侵權者與被侵權者地位不平等。隨著科學技術和工商業的發達,企業在規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藝技術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險性大大增加,造成侵權者與被侵權者地位不平等,第二,侵權行為判斷的模糊性。環境侵權在性質上屬于一種“合法或適法侵權”,是一種在一定限度內可以容許的危險,在一定程度上是阻卻違法之事由。因此,環境侵權救濟中的“忍受限度論”、“利益衡量論”就被推出。,第三,侵權具有間接性、連續性、反復性和緩慢性。環境侵權中,污染物的侵害往往借助于空氣、水等媒介物而作用于人體,而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因此具有間接性;加害人的生產活動往往具有連續性、反復性,導致侵害在時間上也具有連續性、反復性。,第四,環境侵權既是私害,又是公害。在許多情況下,表現為非特定污染源的符合污染對相當區域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多種權益的同時侵害。因此,環境侵權不僅包括私害型,而且包括公害型。,(一)環境侵權的客體,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由生存權發展起來的一項新型權利,環境權不是公民個人對其擇住環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因而,不是財產權。環境權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權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權。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新型權利。,(二)環境侵權的主體,環境侵權的主體是行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則沒有指出侵權主體。筆者認為侵權主體應當明確:即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或國家。,(三)環境侵權的受害主體的問題,受害主體可以理解為公民法人,并且僅指當代人,那么,在當今時代,國家是否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體,是否具備原告資格。近年來,我國已經出現多起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與個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國家作為環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時效時辦理案件的主要依據,相關的當事人在受到環境侵害時,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人的訴訟法律時效為三年。保護我國相關的受到侵害的個人,依法對這類違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