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起訴(農村土地糾紛熱線電話)
農村土地糾紛打12336有用嗎
農村土地糾紛打12336有用。
12336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開通的違法舉報電話號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
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干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于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而難以解決。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糾紛快速處理的方式為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農村自留地被強征/侵占,該如何維權?
當農民的土地被強征的時候,就可以馬上和當地縣政府反應,如果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的話,就可以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才具有征地權限,而市、縣、鄉等政府都是無權征地的。違法強征土地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被征收人遭受到非法強征土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法律分析
在農民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如果對土地進行強制征收的,征收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土地侵權如何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干涉承包經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強迫、阻礙承包經營當事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經營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干涉承包經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強迫、阻礙承包經營當事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經營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為了維護我們黨二十多年來在農村建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新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為這些糾紛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狈质鋈缦拢?/p>
一、協商
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糾紛后,能夠協商,達成協議,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既節省時間,又節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況且還有當事人是否愿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此,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調解
當事人可以將糾紛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不是仲裁或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調解民間糾紛的職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村委會調解。一般來講,村委會比較了解情況,便于及時解決糾紛,也有利于當事人節約成本。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例如北京市農業聯產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糾紛提交所在鄉(鎮)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目前我國每年約發生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80%以上是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的。當然,根據自愿原則,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以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調解。
三、仲裁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于1994通過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理由是農業承包合同面廣量大,涉及廣大農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如不實行地域管轄等,難以適用于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從目前我國的立法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責任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關于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規定,必須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目前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目前,我國已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縣、鄉兩級設立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2.6萬個。在每年發生的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有近10萬起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各地方解決農業承包合同有關仲裁的規定,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的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一簡單介紹:
(一)仲裁機構。有的地方規定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不另占編制,辦公室設在縣、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經營管理部門,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規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天津市。仲裁法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不便于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的設置問題作出規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由此可見,在全國性的仲裁規范出臺前,地方性法規可以對本地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規定。
(二)仲裁協議。有的地方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遼寧省。有的地方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如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協議的態度是:不強調必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也可將糾紛申請仲裁。這是與商事仲裁重要的區別之一。商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按我國仲裁法第四、五條的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如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合同糾紛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發包方的上一級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應當理解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行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這也是與商事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按我國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
(四)仲裁程序中的調解。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仲裁程序中的調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來看,各地都比較重視仲裁程序中的調解,并規定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為仲裁庭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如果能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對防止矛盾激化,穩定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都是極其有利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沒有規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
(五)先予執行。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各地都規定了在糾紛發生后,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等季節性的承包合同糾紛應及時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裁定先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這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沒有這樣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應當理解為,如果各地的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或農業法等法律不抵觸,從立法法規定的原則來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這種規定有利于農村經濟秩序的穩定。
(六)關于裁審關系,各地都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四、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與訴訟的程序關系是: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后,可以不經協商,不經調解,也不經仲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找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農村林地糾紛怎么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p>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