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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法律主觀:
若員工 辭職信 中明確載明因為“個人原因”而 辭職 ,則單位可以不用支付 經濟補償金 。 有時,員工明知道單位存在違法情形,但為了能夠順利離職、而不得已寫明因為個人原因而離職,像這種情況下,單位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離職時,一定要謹慎書寫辭職信,最好不要寫因為“個人原因”,尤其是單位存在違法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關于實行 勞動合同 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單位存在違法情形,比如 拖欠工資 、未依法繳納 社保 等,員工被迫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離職時,需要有技巧性,否則,原本可以獲得的不少經濟補償金將無法主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被動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被動離職賠償怎么賠情況如下: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來賠償,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在單位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被主動離職和別的離職的區別是什么
1、主動辭職就是自己主動走的;
2、被動離職,其實就是辭退,公司要給賠償的。一般是一個月工資。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離職賠償標準是哪些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自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勞動者可以要求二倍工資差額,也就是十一個月的二倍工資。
一般而言,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算作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可以通過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來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是哪些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如下:
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可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
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系;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可分為兩種情況: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員工辭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領取離職手續表;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綜上所述,被動離職的賠償標準: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來賠償,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在單位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5.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離職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離職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 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發生裁員,或者改變經營范圍、減少規模等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2. 勞動者提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離職補償金的標準是:
1.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不低于一個月不超過六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勞動者提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不超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 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發生裁員,或者改變經營范圍、減少規模等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不低于一個月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被迫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此外,不同地區可能存在不同的離職補償金標準,具體標準可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動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一、主動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1、離職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作為經濟補償。 工資標準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算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扣除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金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離職補償金是什么
關于離職賠償金的標注是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支付;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非法辭退離職的,按照經濟補償金雙倍加付補償;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沒有賠償。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辭職的補償標準:
1、如果勞動者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的,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月的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補償給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予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維權的途徑如下:
1、和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完全履行靠雙方的志愿、自覺;
2、調解。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后,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條款來履行各自的職責,勞動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約定來支付工資待遇和提供勞動保障,強行辭退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