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書范本(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書)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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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三、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提出訴訟、進行審查、審查情況、處理結果等,對于擔保物權的審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法律主觀:

一、債權能否對抗物權

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于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于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后設定的他物權。

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即享有物權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為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物權優先于債權。

二、申請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我國現行民法典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實現。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復雜且時間較長,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障。而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后,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也由之前的訴訟模式逐漸演變到現在的非訴模式,程序大為簡化、時間大為縮短、成本大為降低,極大地保護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認為“登記地”是既帶有行為屬性,又帶有身份屬性的概念,本著更利于確定管轄,便于解決糾紛的原則,通說一般認為應著重“登記地”的身份屬性,負有登記職責的機構住所地更具有確定性,而登記行為發生地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行為處于變化過程中,所以,應以登記機構住所地基層法院負責管轄為妥。

為了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各地紛紛設立不動產登記局(多為省級設立,作為國土資源廳的下屬的二級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有的地方由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代行相應的職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提出訴訟、進行審查、審查情況、處理結果等,對于擔保物權的審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什么?

1、提出訴訟,文書形式以裁定書辦理。

2、辦理審查。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3、審查內容。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4、審查后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1、申請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

擔保物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

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2、管轄法院: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撮合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

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法院管轄。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請書;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法院應當受理。

5、費用負擔

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用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用申請人負擔。

在司法實踐中,因擔保特權發生矛盾和糾紛,而導致提出起訴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根據擔保特權的具體類型和適用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首先,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其次,申請人的范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再次,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所應提交的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應包括載明基本信息及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的申請書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各類合同及登記證明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保財產現狀的說明以及法院認為的其他材料。最后,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具體程序。實現擔保物權屬于特別程序、非訟程序,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應適用特別程序的通常做法,即一般為獨任審理,除重大、疑難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審結期限較短,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擔保人可以請求實現擔保物權

法律主觀:

一、實現擔保物權可以申請保全嗎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規定辦理。

二、實現擔保物權程序

1、申請條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審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保全擔保的相關概念

訴訟保全擔保是指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時,擔保人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價值與被扣財產價值大體相當的擔保,以便扣錯時賠償被申請人。主要包括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和財產執行擔保、解除保全擔保等等。擔保人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現金或存款)、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等。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是針對起訴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擔保。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厲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的情形,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但因案件尚未訴訟,是非待定。只有申請人依法提供擔保時,法院才會實施保全措施。無擔保,法院則會駁回保全申請。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是在訴訟過程中,當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的情形,可能造成對厲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厲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申請人)的申請對特定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或其他方式的強制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中,在案件事實未充分確定之時,法院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使財產保全得以實現。

3、解除保全擔保:當保全行為實施時,被申請人的特定財產會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直接影響到其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為避免這一干擾,我國法律允許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解除已經實施的保全措施。如果因解除保全而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無法執行時,法院則可以裁定執行解除保全之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以彌補申請人的損失。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一、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為了更好地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利擔保物權的實現,節約訴訟資源,新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對擔保物權實現的相關程序性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申請條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審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復雜且時間較長,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對于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通過簡便的非訟方式實現,即如果雙方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達不成協議的,擔保物權人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非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

二、發生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一)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三、如何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要明確申請人和管轄法院。

1、申請人是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2、管轄法院是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權利質權案件,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門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

在多個擔保物擔保同一債權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權管轄。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受理。

(二)寫好啟動程序的重要文書“申請書”。

根據民訴法規定,申請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書。實現擔保物權是依申請啟動,申請時的理由與相關證據要充分、具有說服力。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我認為,盡管民訴法在特別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證據”一詞,但事實上表明了申請與證明之間的關系,是同樣的用證據證明申請請求的問題。

2、明確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是寫好申請書的前提:法院審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法院一并審查。

3、以上審查內容突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三要件”:一是擔保物權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三是擔保財產是否能被執行(下稱“三要件”)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工作應緊緊圍繞此三要件進行。

(三)明確法院的處理及救濟程序。

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可依裁定申請執行(而且一審終審,多么經濟高效);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相關知識,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實現擔保物權是特別程序,當事人通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得以實現都會設置擔保物權。

實現物權擔保特別程序

法律分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3、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4、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非訴實現擔保物權

法律主觀:

一、擔保物權實現的非訴方式

(一) 關于實現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實體法上的體現

我國關于實現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實體法上最重要的體現是在《民法典》之中,根據《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實體法上的直接依據。

(二)關于實現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程序法上的體現

雖然我國《民法典》對于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早有規定,但因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很難實現。

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特別程序”中單獨增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為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1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據。

至此,我們建立了一條完整的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制度,程序法和實體法做到了有效銜接。

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 擔保合同 、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實踐中當然還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等。

三、具體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

(一)要明確申請人和管轄法院。

1、申請人是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2、管轄法院是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權利質權案件,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門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

在多個擔保物擔保同一債權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權管轄。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受理。

(二)寫好啟動程序的重要文書“申請書”。

根據民訴法規定,申請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書。實現擔保物權是依申請啟動,申請時的理由與相關證據要充分、具有說服力。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筆者認為,盡管民訴法在特別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證據”一詞,但事實上表明了申請與證明之間的關系,是同樣的用證據證明申請請求的問題。

2、明確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是寫好申請書的前提:法院審查主 合同的效力 、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法院一并審查。

3、以上審查內容突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三要件”:

(1)擔保物權是否有效存在;

(2)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

(3)擔保財產是否能被執行(下稱“三要件”)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工作應緊緊圍繞此三要件進行。

(三)明確法院的處理及救濟程序。

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可依裁定申請執行(而且一審終審,多么經濟高效);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查后,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則分別處理:

1、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法院審查并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依據該裁定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設立作了哪些規定?

物權法 對 擔保物權 的設立作了哪些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管轄 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四條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條 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 擔保合同 、 抵押 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 證據 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就主 合同的效力 、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三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申請人對擔保財產提出保全申請的,可以按照 民事訴訟法 關于 訴訟保全 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七十四條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我國的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設立作了的規定中,將擔保物的權力交由法院來進行處理。但是實際的處理情況,還需要根據申請人以及被告人之間的實際情形來決定的。只不過在很多的案件中,這種擔保物被送上法院進行判決,那么都是申請人以勝訴告終。

民間借貸中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和條件是什么?

設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亮點之一。該規定與《物權法》及國際通行慣例接軌,大大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一)擔保物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實現意義重大卻后勁不足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因此,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擔保物權人最主要的權利。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行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不僅關系到擔保物權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整個交易秩序的安全與效率。在現如今嚴峻的民間借貸的大環境下,擔保物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而快捷的保護。而《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被譽為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的一項"革命性"規定,但該規定出臺后一直無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抵押權人單純依靠提起抵押合同訴訟來實現抵押權,因而訴訟成本高企的尷尬局面并未隨著《物權法》實施而得到明顯改觀。

在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我國擔保物權主要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但是此種方式需經過較長的訴訟周期(尤其在當事人為逃避債務躲避送達的情況下),并以主債權標的確定訴訟費用(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訴訟費用往往由于標的較大導致訴訟費用較多),擔保物權被法院依法確認后,如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擔保物權人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由法院聘請評估機構對擔保物權進行評估,聘請拍賣公司拍賣擔保物,這樣,擔保物權的實現必須交納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和申請執行費,最終導致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大大超過無擔保債權,使擔保物權人不能及時受償,擔保制度不能發揮應有功能,甚至給債務人提供了轉移、揮霍財產的可能,降低了擔保債權的可受清償程度。

(二)省略訴訟程序促使擔保物權提前實現

抵押權人直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拍賣措施以實現不動產抵押權的方式為德國、日本、韓國等國所采用?!兜聡穹ǖ洹返?1147條規定:"就土地和抵押權所及的標的向債權人所為的清償,以強制執行方式為之。"如果所有權人不自動履行債務,那么債權人需要一個強制執行名義,因為他僅能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從土地中獲得清償,任何形式的私人執行都被禁止。

為了解決如何在程序上按照《物權法》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達到減低公力救濟成本、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目的,新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196、197條明確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擔保物權人可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的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如主合同;擔保物權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出質登記證明;能夠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有關證據材料,例如證明債務已屆清償期、合同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發生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必要時,法院亦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并詢問相關當事人。對于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法院應該進行審查,經審查被申請人的異議確實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作出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生效后,主債務或擔保債務未自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并由被執行人負擔。同時,基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第十五章的一般性規定當然適用于該程序,故關于審限應當適用以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規定,即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梢钥吹?,新民事訴訟法將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作為非訟案件,將實現擔保物權單列為一種案件類型,就有關擔保物權存在與否及擔保債權范圍和數額等問題適用非訴裁定予以解決,相比僅能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的方式,在及時保護擔保物權人利益、維護市場(尤其是金融借款信貸業務)交易安全和效率方面具有明顯的優越性,能夠充分發揮非訟程序迅捷解決糾紛的職能。

三、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實踐中,如何理解"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考慮到該程序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實現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對于"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應當以物權法等實體法為依據來確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僅限于"抵押權人"、"出質人"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主要就是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抵押權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出質人"和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也有意見認為,對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不應該僅限物權法規定的上述三類主體,還應當包括上述三類主體相對應的主體,即與"抵押權人"相對應的"抵押人"、與"出質人"相對應的"質權人"、與"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相對應的"留置權人"。對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僅是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規定的實體權利的實現作出的程序性規定,該程序規定的依據來源于實體法,應當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因此,對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應暫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不宜做擴大性的解釋。至于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否可以成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留待今后的審判實踐逐漸探索。

此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否僅以物權法為依據,換言之,物權法之外的其他實體法是否也可以作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依據?我們認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除了物權法規定的三類申請主體外,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另外,我國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船舶抵押權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人等,也可以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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