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有哪些義務(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有: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保管人的義務有: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親自保管義務;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睹穹ǖ洹返诰虐倭闫邨l?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倉儲合同人有哪些義務
法律主觀:
倉儲合同人的義務主要有:
1、存貨人負有說明義務、提取義務、支付倉儲費的義務;
2、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驗收義務、出具憑證的義務以及通知義務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條
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保管人應承擔義務包括妥善保管標的物,親自保管義務,不使用保管物,返還標的物及孳息,也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行保管人的保管義務
法律主觀:
依《合同法》第369條規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應盡的義務。為此,保管人應:(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無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與保管自己物品同樣的注意;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四)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保管物的性質、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場所和方法。(五)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71條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數額規定,實踐中,當事人在建立寄存關系之初就應當對保管費的數額作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人的報酬,也包括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百一十二條?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主要義務有
法律主觀:
寄存人的法定義務有: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義務;將保管物的瑕疵情況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情況告知保管人的義務;以及寄存貴重物品時的聲明義務等。
法律客觀:
依《合同法》的規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如下義務:(一)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規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費,才能依約履行保管義務,因此,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義務。(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逗贤ā返谌倭邨l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逗贤ā返谌倨呤畻l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奔拇嫒宋锤嬷?,保管物品的損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擔?!八?、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貴重物品或危險物品,應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聲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盡聲明或告知義務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相關知識寄存人義務(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保管人義務(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2)親自保管義務(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6)責任承擔: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