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留置權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留置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1、法律對留置權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而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留置權人可以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 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監察法關于留置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監察法中的留置權不屬于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強制措施只包含五個,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監察法》中規定的留置?!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六條
法律客觀: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留置制度是在我國的什么法中規定的
留置制度,是我國《監察法》規定的。留置制度,就是責令違反相關紀律的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侗O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至于紀委的“雙規”措施,十九大報告指出“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雙指”,則因《監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廢止《行政監察法》而不復存在。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法典中關于留置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留置權消滅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二)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三)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 民事權利 ,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四)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基于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三、留置權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綜上所述,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很多,追究本質就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留置權作為從屬性權利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閱讀。
民法典關于留置權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留置權的規定包括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債務人到期就沒有還款的,到時候債權人可以將已經占有的債務人的相關財產優先償還,在這段時間之中,對方的物品或財產可以被債權人留置。
我國的留置權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擔保物權的法定類型之一,此時如果我們想要行使法定的留置權的,一定要注意并且了解相關的留置權的條件等,以避免出現行使不合法的情況。
二、留置權內容有哪些
(一)占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二)收取權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先抵償債權。
(三)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情況中,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三、留置權適用哪些合同
(一)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
(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
(三)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留置權可適用于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五)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
(六)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留置權是法定還是約定
一、留置權是約定還是法定
留置權其實是屬于法定的,并不是約定的。依民法典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
、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
、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二、法定賦予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
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三、什么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后,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范圍,應將剩余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于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以上是整理的關于留置權是約定還是法定的內容,可見留置權屬于法定的,并不是認為約定的權利,所以民法典賦予了留置權相應的效力,
如果還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
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