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債務繼承的一般原則(國家債務繼承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則)
?國家債務繼承的原則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國家債務繼承的一般原則和中國政府繼承前政府債務的原則各是什么?謝謝回答
國家債務繼承的一般原則優先協議繼承,如果沒有協議按公平比例繼承,同時考慮各種有關情況。惡債不繼承。
中國政府繼承的原則是,惡債由于違反國際法而不屬國家繼承范圍,不得轉移給繼承國。所以在中國獨立前的非法債務,不繼承。
原則:該協議不得違反各國人民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際法原則,其執行也不得危及新獨立國家的經濟平衡。
規定:1983年《關于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規定,在一國領土的一部分轉入另一國,或一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領土分離而組成一個或幾個國家或者與另一國合并時,被繼承國和繼承國間的國家債務的轉屬,可經雙方協議解決;如無協議,應按公平比例轉屬繼承國,并顧及諸如繼承國的財產、權利和利益與該項國家債務間的關系等有關情況。被繼承國解體而其領土各部分組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時,除被繼承國與各繼承國間或各繼承國間有協議外,被繼承國債務應按公平比例轉屬每個繼承國,并考慮各種有關情況。在國家合并場合,被繼承國債務轉屬繼承國。被繼承國的國家債務不應轉屬新獨立國家,除非兩國間協議另有規定,但轉屬的債務須與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和與轉屬新獨立國家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有聯系。
如果你同意繼承遺產的話就要承擔債務,如果宣布放棄繼承遺產,那么就會以遺產為限償還對方債務,意味著你放棄繼承遺產。
拓展:
國家債務是指一國對他國、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任何財政義務。國家實踐中,國家繼承的債務包括國家整體所負的債務或稱國債,也包括以國家的名義承擔而事實上僅用于國內某個地方的債務或稱地方化債務。國家對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所負之債或國家的地方當局自己承擔的對他國所負之債,不在國家繼承的范圍。另外,所謂的“惡債”,即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或違背繼承國根本利益所負之債,如征服債務或戰爭債務等,原則上也不予繼承。
在國家合并的情況下,國家的債務應轉屬繼承國。在分離、分立或領土轉讓的情況下,債務繼承首先應通過協議解決;若無協議,則應按照公平的比例轉屬繼承國,并且特別考慮到與這些債務有關的轉屬繼承國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新獨立國家對債務可不予繼承,除非另有協議,并且這種協議不能違背有關國際法原則,協議的執行也不應破壞新獨立國家經濟的基本均衡。
簡述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關系
一般來說,國家繼承指的是領土等與國家主權相關的。政府繼承指的是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繼承經濟或者所有權。在一個國家內部政治分裂通常是存在的,所以政府繼承同時影射國家的主權,這是一個敏感的問題。
國家繼承是指由于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的一國權利和義務移轉給另一國的法律關系。國家繼承的內容有:
1、關于條約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領土條約應予繼承;
(2)有關中立化或非軍事區的條約應予繼承;
(3)政治性條約一般不予繼承;
(4)對商務條約的繼承問題,純商務性條約應繼承;
(5)帶政治傾向的商務條約可不予繼承。
2、關于國家財產的繼承。國家財產繼承包括不動產繼承和動產繼承。在實踐中按以下原則繼承:
(1)對不動產適用轉屬原則;
(2)對動產適用實際生存原則;
(3)公平原則。
3、關于國家債務的繼承。國家債務可分為國家債務和地方化債務,這兩種均屬于國家債務,是國家繼承的范圍。還有一種債務“地方(性)債務”,不屬于國家債務,不予繼承。另外,惡債是不予繼承的。惡債是指債務的目的同繼承國根本利益相違背的債務。
債務清償的原則有哪些
首先是有限責任原則 。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應繳納稅款與所欠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其次是保留特留份額原則。我國的繼承制度體現著養老育幼的精神,不論是在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中,法律都要求對生活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給予照顧,并不得取消他們必要的遺產份額。與此相一致,在清償稅款和債務方面也應保護他們的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61條強調:“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
第三是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遺贈形式轉移財產,從而損害國家和債權人的利益。
繼承法債務是否繼承
法律主觀:
一、合法繼承人是否繼承債務
應當繼承。
1、繼承人應當向被繼承人的債權通告聲明債權:對被繼承人死亡,其債權人并不可能及時知曉。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繼承人或其他遺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繼承開始的通知,以便債權人及時主張債權。
2、清償死者的債務應以遺產價值為限: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的要求,繼承人在清償死者的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對超出遺產價值的那部分債務,繼承人可不必清償,例如死者有遺產1萬元,債務有1萬2千元,繼承人在清償債務時只以死者遺留的1萬元遺產為限,對超過遺產價值的2千元債務,繼承人可不予償還,這2千元就因死者的死亡而消滅。這就是限定繼承原則。
3、清償死者的債務,應為特定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例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財產應優先于執行債務。
4、各繼承人應當按照各自繼承遺產的比例分擔死者債務:在有多個繼承人時,各個繼承人應按其繼承遺產的份額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5、遺產被分割后死者債務的清償:在現實生活中各繼承人可能未清償債務,遺產就被分割完畢了,那么在處理死者的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的,首先由 法定繼承人 用其所得的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 遺囑繼承人 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 遺囑繼承和遺贈 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6、執行遺贈時,不得妨礙清償死者的債務: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的方式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的原則是什么
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二)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三、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順序和方法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也可以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先根據遺囑或者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繼承到的遺產份額的多少,按比例分別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每個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通俗地講,就是繼承遺產多的人多分擔債務,繼承遺產少的人少分擔債務。當然,這種分擔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時,被繼承人遺留的都是實物或不動產,各繼承人要求保留這些實物作為紀念或使用這些不動產的,也可由各人先繼承實物或不動產,然后按照實物或不動產價值的比例分擔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如果幾個繼承人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一般地說,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然后按照遺囑和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并執行遺贈。如果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若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綜上所述,合法繼承人是需要繼承債務的,但是在清償債務時奉行限定繼承的原則,以繼承的份額為限承擔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