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愿意簽(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愿意簽違法嗎)
勞動合同丟失員工不肯補簽
員工不愿意補簽勞動合同的結果是,由于缺乏勞動合同的保護,為了避免被迫支付員工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只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而員工因不簽勞動合同而被辭退的,勞動仲裁不會支持員工撤銷辭退決定的請求。
一、員工不愿意補簽勞動合同的結果是什么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丟失員工不愿意補簽,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依法結清勞動者的合法工資,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得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非因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對于在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每滿一年即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最多支付一年工資予以補償。
跟員工補簽勞動合同,員工拒絕怎么辦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有些單位的人事最害怕出現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并不是單位不按照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員工不愿意簽訂,如果不能正確的處理,勢必會給單位造成損害。那么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改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要是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的人事部門必須要盡快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與該員工進行協商,勸其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協商無效的話,最好是能夠終止勞動關系,這樣才能避免單位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肯簽
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拒簽的話,那么是可以書面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但前提是補簽的勞動合同是屬于維持原有,沒有故意降低報酬才可以實施。
一、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拒簽如何處理?
如果勞動都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超過一個月的,要根據該勞動者拒簽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簽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聲明,說明拒簽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
二、如何避免簽訂無效勞動合同?
最關鍵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堅持合法的原則,即在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內容的條款時,要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違反了國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規定;在合同里規定女職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齡不得結婚、生育,就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甚至有些合同書規定工傷費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自理等等,更是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另外,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是避免產生無效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則。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項條款的確定,都要經過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強加于人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如一些勞動者為了盡快謀求工作而默認了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條款;還有些用人單位不真實或夸大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誘使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有些勞動者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都使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就成為無效勞動合同,其結果是使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損害。
綜合上面所說的,補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是可以立即的采取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從而就可以利用書面的形式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求,所以,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親自協商處理,而且雙方親自簽訂,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勞動關系。
員工不愿意補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員工不愿意補簽訂勞動合同,人單位應該保存相關證據,以避免發生勞動糾紛。
如果員工堅持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夠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審查新員工的主體資格;
2、對新入職員工履行告知義務,簽訂勞動合同前如實告知新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
3、簽訂勞動合同;
4、發放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用人單位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和用工資格;
2、勞動者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應當符合用人單位所需求的從業資格;
4、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達成協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還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2、勞動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務的期限;
3、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5、工資報酬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6、社會保險和福利
7、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8、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和途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確保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合同中各項條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倒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
公司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是可以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在對方提起仲裁、訴訟的情況之下,可以利用證據材料來反駁對方。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者所造成的,那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一、公司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公司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是可以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改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是需要通過書面的勞動合同來做證明的。若是用人單位長時間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必然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也就是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這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愿意簽
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肯簽不需要采取過多的措施,這個時候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如果之前根本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這個時候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
一、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肯簽怎么辦?
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肯簽不需要采取過多的措施,這個時候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事后是可以和對方協商來不簽勞動合同的,這個時候如果勞動者拒絕補簽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有用人單位在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 終止勞動關系 ,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
員工不簽勞動合同對誰有利當然是對公司有利。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正式與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在法律上講,對員工是百害無一利的。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且公司仍然需要為員工繳納各項社保,這個義務是逃不掉的。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是要幫員工繳納社保。很多員工都向自己的公司提出“不想簽勞動合同”,而公司也自己打著小算盤,想著既然是你自愿的,不簽就不簽,還省事些,而且我想什么時候辭退你就什么時候辭退你,還可以不為你繳納五險一金。索性就真的不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員工真的這么沒有法律意識嗎?公司真的可以逃避風險嗎?那你真的是想多了,這樣做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擔風險的?!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簡單來說,如果公司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企業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果沒有支付,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而且就算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仍然要為員工繳納各項社保,這個義務是逃不掉的!這么看來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來講是絲毫沒有好處的。不僅要承擔風險,還免不了應盡的義務。
員工離職前拒絕補簽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關于沒簽合同離職,需要具體分析,例如:勞動者離職1年內,都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 未簽訂勞動合同 的雙倍工資、拖欠的工資、獎金、提成等。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并寫 勞動仲裁申請書 、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并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因 拖欠勞動報酬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