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介紹如下: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后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如三兄弟中老大獨占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臺機器,由于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制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
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丙與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于機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敗訴后,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并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提起上訴等。
但是,由于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
法院審理時第三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民事訴訟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獨立于原告與被告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參與到訴訟的人。原告被告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人,被認為侵犯合法權益的人。
法律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人。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特征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又不同于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二、作用
1.有利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
三、分類
1、有獨立請求權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是什么意思
一、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是在民事訴訟中,區別于原告與被告的另一方訴訟當事人。
二、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1、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
2、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三、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內涵:
1、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區別于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四、法院打官司中第三方人參加訴訟的目的:
1、在于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系的糾紛。
2、在于維護自己的權益。
擴展資料
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在質證的規定: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被告與第三人的關系與區別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和被告的區別主要有含義不同、特征不同、對正義的訴訟標持有不同的態度以及訴訟地位不同等區別,從這些角度出發,可以看出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也是相當重要的。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和被告的區別
1、 含義不同
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同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
第三人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特征不同
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又不同于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共同被告是兩個以上被告在同一個案件中的合并,屬于訴訟主體的合并,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3、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持不同態度。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是爭議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對爭議標的態度完全一致。
由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告或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全部的權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則應是對訴訟標的主張全部獨立請求的第三人。
若對訴訟標的不排除本訴原告的一部分權利,但本訴原告排除他的權利,則應是對訴訟標的主張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這種人主張的部分權利被本訴的原告承認時,他應以共同訴訟人資格參加訴訟。
4、訴訟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要么屬原告一方成為共同原告,要么屬被告一方成為共同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爭議。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邊,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邊,而是獨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于原告的地位。
二、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是訴訟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分為:刑事訴訟共同被告、行政訴訟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訴訟被告。
最后民事訴訟最為公民最常發生的爭議,法律對民事訴訟做了很細致的劃分,以至于應對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這里面的關鍵術語也有很多,但是具體解釋也是很清楚的。
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含義如下:
1、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
2、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人。
3、第三人:是指與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與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當事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分為以下流程:
1、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對訴訟請求的合法性、訴訟條件是否具備等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會受理案件;
2、立案和調解:法院受理案件后,會依法立案,并通知被告,告知被告有權進行答辯。在此過程中,法院也會嘗試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調解成功,案件也就不用繼續進行了;
3、舉證和質證: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遞交證據,并進行舉證、質證。在這個階段,當事人需要遞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
4、庭審和判決:在舉證、質證完畢后,法院會安排庭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進一步調查事實,最終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5、執行:如果判決生效,被判決人應當履行判決,如果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主體具有訴訟權:訴訟主體是指享有提起或被提起訴訟的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訴訟主體必須具有訴訟權,即依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或被提起訴訟;
2、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和合法性:訴訟請求是指訴訟當事人要求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訴訟請求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和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3、訴訟請求具有明確性和確定性: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不確定的情況。否則法院將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決或裁定;
4、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不受理范圍: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一定的不受理范圍,如審判管轄權、訴訟時效等。訴訟請求必須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什么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指因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而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而被告是指因被認為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被提起訴訟的人。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人,被告一般指的是被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被起訴的的行政機關。
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被告一般指的是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告和第三人有何區別
法律主觀:
被告和第三人的區別在于:概念不同,爭議標的不同,訴訟地位不同,參與方式不同等,被告人是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第三人是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除了原告和被告的所有人,一般有律師,家屬和可能損害其利益的其他人都是屬于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民事訴訟在開庭之前是要進行調解的,調解一致的話就不需要再開庭審判了。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一)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后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獨占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臺機器,由于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制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丙與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于機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敗訴后,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并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于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有哪些?
民事訴訟流程:
(一)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三)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四)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五)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民事訴訟的流程首先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其次,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第三,受理之后要通知原告和被告的開庭時間;最后是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