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和逃稅罪的區別有哪些
抗稅罪的主體要件
一、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3.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4.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二、抗稅罪應該怎么量刑
抗稅罪應該這樣量刑: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抗稅罪與逃稅罪的區別是什么
逃稅罪與抗稅罪區別:
1.前者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后者不要求有暴力行為;
2.前者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后者不侵犯稅務人員人身權利。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稅與納稅籌劃的區別在于。a性
法律主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于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稅”行為存在著必然因果聯系。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稅”。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后,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后;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后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于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盡管采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里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于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范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漏稅、欠稅、抗稅”四者有什么區別?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申報納稅是必修的課程,切不可偷漏欠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證后果比較嚴重。那“偷稅、漏稅、欠稅、抗稅”是什么意思呢,它們的區別又在哪里?
四者的區別:
主觀目的不同: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表現為故意不繳稅或少繳稅;漏稅、欠稅并非主觀故意不繳或少繳。偷稅與抗稅相比,情節較輕;抗稅是指以暴力或武力相威脅,情節較重。漏稅是納稅人不知道應繳的稅款。欠稅是指超過繳稅期限未繳納稅款,納稅人本身知曉應該繳納的稅種以及稅款。
社會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同:抗稅最嚴重,偷稅次之,欠稅和漏稅再次之??苟惡屯刀愋袨闃嫵煞缸锏模瑖曳蓵枰試绤柕闹撇?;而欠稅和漏稅則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偷稅、漏稅、欠稅、抗稅四者之間的區別。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稅務知識,請關注曼德企服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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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與抗稅罪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逃稅罪與抗稅罪的區別有以下這些: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逃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苟愖锉憩F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稅罪則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苟愖镏灰袨槿藢嵤┝艘员┝?、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逃稅罪必須是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抗稅罪和逃稅罪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首先,二者的定義不同??苟愂侵讣{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逃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法行為。主要表現有: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虛報、多報費用和成本,少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隱匿財產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回已納稅款等。其次,二者的主體不同??苟愖镏荒苡蓚€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逃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再次,二者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同??苟愖锍袚熑蔚闹黧w,如果是個人犯罪的,由抗稅的人承擔,如果是單位犯罪的,由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承擔。逃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 、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的區別
1、行為性質不同:
(1)偷稅是用隱瞞欺騙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
(2)欠稅是以拖延的方式逃避納稅;
(3)騙稅是用欺騙手段獲得國家稅收優惠的行為;
(4)抗稅是以對抗的方式直接拒絕納稅。
2、定義不同:
(1) 騙稅是指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
(2)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稅款,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3)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征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欠稅數額不滿1萬元,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4)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2、特性不同
(1)騙稅與偷稅比較,具有明顯的公開欺騙性,它以公開欺騙的手段,騙得稅務機關信任,非法占有國家稅款,并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3、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欠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欠繳應納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對于抗稅的處理,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擴展資料
稅收:
1、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
2、稅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由于稅收許多方面影響著我們的生活,所以,稅收研究是我們在全書中經常要談到的一個題目。在這一部分我們從稅收如何影響經濟開始研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欠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偷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抗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騙稅
偷稅、逃稅、抗稅、騙稅、欠稅、漏稅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偷稅:故意的少繳或不繳稅款的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稅款,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逃稅:對構成刑事犯罪的偷稅行為的稱謂?!缎谭ā返诙倭阋粭l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稅: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稅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表面形式合法。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騙得稅務機關信任,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并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漏稅:無意發生的少繳稅款行為。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征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2、方法不同:
偷稅:以欺騙、隱瞞的方式逃避納稅;
欠稅:主要是拖欠;
騙稅:用欺騙手段獲取出口退稅;
抗稅:主要是抗拒納稅規定;
逃稅:故意為之;
漏稅:并不是主觀刻意為之;
其中偷稅和騙稅比較隱蔽,而欠稅和抗稅比較直接明顯,容易辨別;
3、違法程度不同:
偷稅:對納稅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漏稅: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期限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稅款滯納金。
逃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欠稅:欠稅數額不滿1萬元,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騙稅: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稅收征管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參考資料:贛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