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和羈押的區別
羈押和寄押的區別
法律主觀:
你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是拘押與 羈押 的區別: 羈押: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 逮捕 、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 證據 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 刑罰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 刑事訴訟 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 變更強制措施 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繼續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關押和羈押有什么區別
關押是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羈押: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關押代表已經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罪犯,當前的狀態是在服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 一、關于拘留和羈押有無區別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
關押和羈押有什么區別
關押和羈押的區別有:
1、關押一般是指將罪犯看押起來,針對于犯罪分子,屬于已決犯。
2、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針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屬于未決犯。
羈押: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關押代表已經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罪犯,當前的狀態是在服刑。
關押是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
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在押和服刑的區別
法律分析:概念不一樣。羈押人員(在押人員)。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词厮b押的人員稱為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是指:經過人民法院因刑事犯罪判刑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人員在判刑后投入到看守所或者在監獄、勞動改造場所勞動改造的都叫服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羈押的區別
羈押和刑拘區別在于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而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執行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
一、拘留適用于以下情形: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 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 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的主要特點
1、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采用。
2、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的批準手續,不需采取拘留。
3、拘留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____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__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是適用條件及發生時間和執行機構不同。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拘押是指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此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是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即此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是17天。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羈押和拘留的區別為: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執行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
一、拘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1、拘押與羈押的區別如下:
(1)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
(2)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逮捕與羈押的期限是什么
1、羈押期限是對待偵_、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_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3、人民檢察院審_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_的,補充偵_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上述三類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延長一個月。
4、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對其羈押的時間應按規定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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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此處的拘押應為拘留。羈押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而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執行機構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羈押和拘留有什么區別
一、羈押和拘留有什么區別
1、拘留和羈押不一樣的。刑事拘留,不是處罰,而是公安機關采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拘留對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繼續犯罪、逃跑、自殺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為3日,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長30日。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隨時釋放,查明犯罪證據的,隨時報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立即釋放。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繼續羈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羈押和拘留哪個嚴重
羈押算是要比較重些,因為羈押已經算是基本上確定了犯罪事實的一種形式,拘留只是犯罪人員懷疑沒有確實,如果在拘留期間沒有找到相關的證據,就會釋放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拘押與羈押的限制以及產生的時間不同。
1、限制不同: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
2、產生的時間不同:拘留再前,逮捕在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p>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而拘押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
一、關于拘留和羈押有無區別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
二、關于法院能否采取拘留(即你們所說的羈押)問題,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既然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拘留的條文,那么,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審判實踐中,如果對被告人采用拘留,這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因而是違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發各級人民法院參酌試行的“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曾提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第五條規定,采用臨時羈押的措施。現在看來,這樣規定是不妥當的。請不要在工作中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