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是專屬管轄嗎(房屋買賣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是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糾紛,并非不動產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俗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規定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是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對人同意的除外。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適用專屬管轄。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包括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但商品房不屬于政策性房屋,也就不適用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钡凇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辈粍赢a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于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一、房屋買賣適用專屬管轄嗎
房屋買賣糾紛向法院起訴時,如果是買賣合同糾紛的,不適用專管管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房屋產權糾紛的,適用專屬管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專屬管轄內容: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糾紛不是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糾紛 屬于專屬管轄 。因為 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屬于 不動產糾紛 的一種,而專屬管轄范圍包括因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 繼承遺產糾紛 等引起的訴訟,故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